站在专业角度来说,候选人接受offer,并不是招聘的完结。只要人员一天没到位,没有办理入职手续,这期间肯定就会存在着变数。在入职之前,应聘者可以拒绝offer。即使是在入职后,双方也还有一个试用期的考察阶段。
offer在本质上是一种要约。offer也叫聘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候选人,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被称为“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要约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而要约是存在要约失效的条件的。《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