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
开始“多退少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2020年度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下方),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有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如果在年度汇算过程中有相关疑问,可通过税务机关推出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咨询。
为了不因漏税影响个人征信,
建议每个纳税人都进行年度汇算。
最后提醒!
各位小伙伴,
千万别忘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哦!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工银e生活,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举办时间:2021年2月18日—4月18日
主办单位: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承办单位:深圳今日人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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